湘潭中院出台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举措十六条》
2023-05-18 19:49:5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璐 | 作者:刘倩黎 李灿 | 点击量:7141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刘倩黎 李灿)

设置涉企案件执行专员,对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指导和风险管控……近日,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举措十六条》,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,助力打造利企兴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。

除了设置涉企案件执行专员外,法院执行法官主动将案件执行立案、当事人变更、执行财产查控、财产处置等关键节点信息告知当事人。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,法院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、定向询价、网络询价等方式,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,并在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程序,提高财产处置效率,降低企业实现权利的费用。法院在执行中严格区分违法所得、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,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,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。另外,法院还将推进执行全流程公开,主动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工作,自觉主动接受监督,积极回应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与建议。

这十六条执行工作举措的出台,既是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的具体行动,也是落实“四敢”精神、推进本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。

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

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举措十六条

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,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《湘潭市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“强服务、创一流”行动方案》和省法院、市委政法委《优化营商环境三项行动工作方案》要求及市委《关于落实“干部敢为、地方敢闯、企业敢干、群众敢首创”推进湘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》的精神,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,助力打造利企兴企的法治营商环境,根据相关法律、司法解释等规定,结合湘潭法院执行工作实际,制定湘潭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举措十六条。

第一条 开辟执行立案绿色通道  涉企执行案件优先受理,优先审查,优先立案。

第二条 设执行专员提供指导  设置涉企案件执行专员,对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指导和管控风险引导。

第三条 及时高效保全财产  对涉企诉讼保全案件,坚持审慎谦抑、平等保护,严格审查、依法适用,及时高效采取保全措施。

第四条 实行繁简分流、事务集约  对涉企案件进行繁简分流,实现“简案快执、繁案精执”;对财产查控、文书制作、送达等事务进行集约化处理,缩短办案用时。

第五条 及时发起网查  执行立案后,三日内依法制作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,7日内发起网络查控,并将网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。

第六条 依法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  秉持善意、文明、审慎执行理念,釆用灵活查封措施,对能“活封”的财产,尽量不进行“死封”,充分发挥财产效用,避免社会资源浪费。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查、扣、冻措施,禁止超标的、超范围违法、违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。

第七条 保护企业合法财产  在执行中严格区分违法所得、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,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,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。

第八条 提高财产处置效率  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,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、定向询价、网络询价等方式,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,并在30日内启动财产处置程序,降低企业实现权利的费用。

第九条 及时依法委托评估、拍卖  确需委托评估的,按照评估程序的相关规定,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办理委托事宜,出具评估报告。对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,按照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,依法发起网拍公告,严格遵守网拍相关法律规定,公平竞价。

第十条 主动告知关键节点  执行法官主动将案件执行立案、当事人变更、执行财产查控、财产处置等关键节点信息告知当事人。

第十一条 规范案款管理  涉企案件案款到账后,严格遵守“一案一账号”规定,执行法官及时会同财务人员进行案款核算,并于15日内将执行款发放到位。

第十二条 用足用好失信惩戒措施  依法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,用足用好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,做到限制消费措施应限尽限,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纳尽纳,依法适用罚款、拘留等强制措施。对于当事人解除限消的申请,执行法官应立即严格审查。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,及时解除限消,恢复信用。

第十三条 及时开展执行救济  申请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和复议,受理后应立即审查,尽力缩短审查时限,并告知当事人审查情况。

第十四条 积极邀请代表委员见证执行工作开展阳光执法,推进执行全流程公开,及时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反馈案件办理情况。主动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工作,自觉主动接受监督,积极回应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与建议。

第十五条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队伍管理,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服务保障、责任担当意识,提升依法服务和解决营商环境案件问题的能力。对破坏营商环境案件,中院主动开展“一案双查”,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执行工作氛围。

第十六条 加强法制宣传 及时开展支持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的普法宣传活动,积极宣传、报送涉企执行工作的宣传稿件,引导企业诚信建设履行社会责任,助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氛围。

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

2023年5月12日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责编:刘璐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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